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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延续实施

全球赢

作者:网络

2019-11-08 07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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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为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一则公告,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。

根据公告规定,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,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(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)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,如果在自出口之日起的6个月内因滞销、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(不包括食品),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。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,将准予退还;对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,将参照内销货物退货的相关规定执行。其他相关规定仍将遵循之前发布的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)。

财政部关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称,此次公告将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下的申报出口期限从原定的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。此举有利于充分发挥政策效应,稳定企业预期,促进外贸新业态的加速发展。

此外,为支持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,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发布通知,明确延续执行服贸会进口展品税收政策。根据通知,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,在展期内销售数量或金额在规定范围内的进口展品,将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值得注意的是,享受税收政策的展品不包括烟草、酒类、汽车、列入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》的商品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,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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